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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岳宗亲联谊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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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-潜岳程氏宗亲联谊会

时间:2015-02-09 09:35  来源:  作者:admin  点击:
 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与海内外程氏宗亲的联系交流、团结合作、共谋发展,成立本会。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“皖西南潜岳程氏宗亲联谊会”是程氏宗亲自愿组合的非政治性、非营业性民间团体,一切活动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。
第三条 本会接受世界程氏宗亲联谊会及省市分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。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:扩大潜岳程氏对外影响力,并通过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,从而提高声誉和地位;促进国内外各界与潜岳程氏的商贸交流;协调各方关系,为宗亲排优解难,引导宗亲爱国、爱家、敬业、遵纪、守法、上孝、下慈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水平,更全面、更有效地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。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全体宗人的共同努力,沟通思想,联络感情,促进团结,构建和谐,寻求合作,共谋发展。

第二章 会 员
第五条 凡工作或生活在本地区和祖居在本地区,目前在外地生活工作的程氏宗亲及配偶,承认本会章程,自愿交纳会费,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执行本会决议,自觉维护本会形象者,均为本会会员。
第六条 本会坚持“组织自建,领导自选,经费自筹,会务自理”的原则。
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认真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;
(三)维护程氏宗亲的合法权益,向程氏宗亲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;
(四)维护家乡和程氏宗亲形象,宣传介绍,研究程氏宗亲在历代发展史上的地位、作用;
(五)弘扬和继承二程理学文化遗产;
(六)关心程氏宗亲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经验,为繁荣地方经济和社会进步作贡献;
(七)宗亲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第八条 宗亲的权利:
(一)有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种活动,有关会议的权利;
(二)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三)有分享信息、得到联谊会帮助的权利;
(四)有对联谊会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;
(五)有对联谊会财务开支知情和监督的权利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
第九条 联谊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
第十条 理事会是联谊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体宗亲会员负责,其成员由宗亲联谊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
(一)执行大会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会议;
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形成的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宗亲内有较大影响、热心族事工作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,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二至四人,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领导成员中若有人员工作发生变动,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,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任顾问若干名。
第十九条 各支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,工作期间不能胜任或不负责任的分会会长,理事会有权责其改正或通过会议直接罢免,另选贤能。
第二十条 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业务兼职,不计工资报酬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组织日常工作,实施落实理事会决议;
(三)代表联谊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联络
(四)增加本会的影响力;
(五)制定联谊会发展战略目标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的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常设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,各设正副主任一名,会员可根据自己的兴趣、特长等参加一个和多个委员会工作:
(一)家谱研究委员会;
(二)坟墓修缮保护委员会;
(三)宗祠筹建委员会;
(四)理学文化研究及宣传联络委员会;
(五)企业家联盟及筹措资金委员会。

第四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
(一)会费(标准为每位宗亲每年缴纳会费1元,五保、特困户免收);
(二)捐赠(接受家庭企业及有识之士的捐赠,为宗亲联谊服务);
(三)政府资助(家族名人坟茔修建及相关辅助的工程)
(四)利息。
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经费属全体宗亲所有,用于宗亲开展活动,对外联络等。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,实行经费账务公开原则,全体宗亲有权监督。

第五章 终 止
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需要解散、注销时,同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,经联谊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公元二零一五年元月联谊大会讨论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谊会秘书负责解释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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